2×20年上半年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应收乙公司300万元货款(),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乙公司将该应付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至2×20年底,甲公司尚未收回货款,也未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2×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所欠甲公司账款,该产品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20万元,税法核定的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2万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抵扣)。当日,甲公司该项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取得此产品的入账价值和因该事项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A.252万元和5.5万 B.249.5万元和-5.5万元 C.248万元和-7.5万元 D.249.5万元和-20万元

时间:2024-04-28 0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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