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品行良好②熟悉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④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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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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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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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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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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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可以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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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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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所在保险公司离职后,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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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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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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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当由()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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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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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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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也适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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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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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十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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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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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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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的负有()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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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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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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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