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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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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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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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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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后可以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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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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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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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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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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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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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才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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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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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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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在工商登记中属于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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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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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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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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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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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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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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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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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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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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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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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