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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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六百多个,在社会上形成了极坏的影响,那么对甲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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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具有()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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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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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设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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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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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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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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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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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娱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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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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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单位()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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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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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网站的管理者,明知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删除,放任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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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只要不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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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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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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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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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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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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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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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具有()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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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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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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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