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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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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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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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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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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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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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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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议,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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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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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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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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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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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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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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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一般应在()的基础上提出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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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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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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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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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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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新环保法指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原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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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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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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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开发区规划分析和()措施,提出区域环境容量利用方案和近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