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税务申报延误,产生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和罚款有责任人承担,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相似题目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罚款。
-
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程序对该企业做出了补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了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当天接受了税务机关处罚,补交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罚款计()元。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的罚款。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的罚款。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上缴滞纳金和税务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2014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将外购的钢材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中,钢材账面价值10万元,企业未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本月内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该企业在填写2014年5月的纳税申报表时,就该事项以下填表正确的有()。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
税务机关在查阅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张某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3.8万元。张某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拟出国考察,且未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知晓后对张某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
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应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
张某将自有的一间临街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做生意,未收取任何的租金费用,因此张某也就没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向张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这是属于哪一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没有做好?
-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
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身体不适,所代理的乙企业2011年9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5000元和罚款3500元的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
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6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税务罚款的,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
-
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的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
因店务秘书操作失误,(未及时上交发票记账联等),影响公司纳税申报的,除须承担税务机关的规定交滞纳金外,还需罚款 元/次()(营运手册-财务部-部门制度-发票管理规定-八、相关处罚规定8)
-
案情:A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02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02年4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02年1-3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110,000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元,并将剩余款项50,000元在5日内返还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