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 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刘陆根应以谁为被告?法院对其债务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4-05-01 22: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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