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 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 月 15 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 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 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 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 示付款。

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 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可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时间:2024-06-29 13: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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