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A . 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 B . 刻制在独立铭牌上 C . 放置在密封包壳内部 D . 在说明文件中标明

时间:2022-10-20 02:25:06 所属题库:监理安全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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