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易地扶贫贷款宽限期的合理性时,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相似题目
-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项目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
-
审查网络扶贫贷款的借款人准入时,除新设法人外,上年度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
-
A级以上的省级一类公司客户,单笔金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可由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审批。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中,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原则上为()。
-
审查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期限时,应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
-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借款人向市县项目实施主体下拨资金,须提供(),经贷款行审核后办理资金下拨手。
-
光伏扶贫贷款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年。
-
易地扶贫搬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
-
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可按人均不超过()给予搬迁贷款,并实行差异化贴息政策。
-
非中央财政贴息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原则上为()。
-
A级以上的地市级一类公司客户,单笔金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可由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审批。
-
非中央财政贴息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对于地市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折率不超过()。
-
对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人均不超过3.5万元的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分别由中央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的比例贴息。
-
办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投入,对文件已明确年度内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资金可视同项目资本金到位。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中,对采取地方政府委托代建购买服务模式的,应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担保,其中: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县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须由政府主导,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项目须具备有权部门出具的纳入政府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下列符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借款人条件的有()。
-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支付,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市县项目实施主体须提供()。
-
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按人均不超过()搬迁贷款限额,由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10%由承贷银行承担。
-
项目贷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年()
-
办理产业扶贫贷业务,在不超出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原则上按照每带动1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标准,合理核定扶贫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