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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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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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如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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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机动车相关证明、手续进行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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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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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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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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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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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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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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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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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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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行为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确认,时间不得超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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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输经营许可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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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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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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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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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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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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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赔偿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并依法出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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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 内不来接受处理的,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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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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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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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核实时间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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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