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轧卷板,该公司于是同时向邻市的天源轧钢厂和华东轧钢厂分别发函,函件中称:“我厂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现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

天源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收了货物。在接收货物后,该公司于是再次发函至华东轧钢厂,函中称:“因我公司已于别处购得冷轧卷板,原要约撤销,请予谅解。”其时,华东轧钢厂已积极准备好货源,并将50吨冷轧卷板装车准备第二天运往该公司。华东轧钢厂遂和该公司进行交流,然该公司以要约已撤销为由拒绝再接受这批货物,华东轧钢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华东轧钢厂和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时间:2023-09-29 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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