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Ⅱ、Ⅲ类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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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Ⅲ.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Ⅳ.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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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 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Ⅱ.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Ⅲ.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Ⅳ.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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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 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Ⅱ.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Ⅲ.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Ⅳ.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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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 Ⅰ.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Ⅲ.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Ⅳ.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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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洗钱风险提示》(2014年第7期)中“限制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数量”的要求,省分行明确:自发文之日起,除客户提供出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况外,同一客户在同一二级分行内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数量不得超过()户(含各类借记卡和活期存折,不含社保账户、医保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政府部门要求开立的功能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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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Ⅱ.融资专用资金账户Ⅲ.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Ⅳ.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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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Ⅲ.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Ⅳ.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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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正确的有() Ⅰ.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Ⅱ.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Ⅲ.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Ⅳ.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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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个I类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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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立活期账户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单位批量开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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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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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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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转睡眠的个人账户,如客户在我行还开立了其他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状态统一调整为“睡眠”,激活时不受I类账户及存量借记卡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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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数量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客户在我行仅允许开立()Ⅰ类户(含借记卡、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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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在本行开立的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不可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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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在交行最多允许开立()个Ⅱ类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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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柜面申请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的,须首先开立我行Ⅰ类银行账户,其他业务受理、审核要求与Ⅰ类户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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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人开立的Ⅱ、Ⅲ类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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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客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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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含睡眠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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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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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我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需绑定Ⅰ类个人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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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可在我行开立()个II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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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