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经检验合格的,留样部门应在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食品保留样品至少6个自然月或到保质期限,留样应保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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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0 1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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