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B .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C . 立二等功的,增发20%; D . 立三等功的,增发5%。

时间:2022-10-21 21:58:57 所属题库:社区网格人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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