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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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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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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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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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遗嘱中指明将与妻共有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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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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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逝者生前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有关的其他事物所作出的安排,并在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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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与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其子乙,存款赠与其侄丙。直至遗产分割时,乙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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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与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其子乙,存款赠与其侄丙。直至遗产分割时,乙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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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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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2002年3月18号去世,留有房产若干和存款。其有两子一女,为甲乙丙三人。林某留下遗嘱将其房子留给长期照顾他的侄女丁。继承开始后,甲乙未对继承财产与否表态,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亦未对是否接受遗产表态,各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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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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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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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是不能撤销和变更的,口头、书面、自书、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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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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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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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既然是一项人民的法律,其使用的语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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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四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继承人因四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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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汉让老二把他抬到老家的乡政府,口述遗嘱,有乡秘书作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将祖传的房屋有老二继承。事情隔了不久,刘老汉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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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张老汉住在A市B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称: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张水回来后,向法院起诉张山,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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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李红光及其他继承人要去办理该套绿洲花园的住宅继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其配偶生前未立遗嘱,需先办理继承公证,则办理继承公证多长时间后可以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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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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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卧病在床,一直是保姆照顾。老人去世前,希望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让保姆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但把房屋产权留给子女。关于保姆对房屋的居住权,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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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婚后拥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病逝后,李某立下遗嘱:“我夫妻二人拥有一套房屋,在我死后,归儿子所有。以此为证。”李某去世后,子女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及遗嘱没有涉及的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依法继承。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①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②李某的个人存款5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③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张某对房屋的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④李某的遗嘱无效,房屋及存款都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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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夫妻,育有三子。甲立一遗嘱,上书“位于XXX的住房为我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决定代表乙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的小儿子丙继承”。遗嘱上没有乙的签名,其他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后甲、乙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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