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并说明理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时间:2024-04-06 1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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