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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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0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所立的遗嘱有时也可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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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妻子分居后,认识了女青年张某并与之同居。后来黄某患肝癌晚期入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黄某立下书面遗嘱,拟把自己所有遗产遗赠给张某,并将遗嘱作了公证。黄某逝世后,张某根据遗书索要遗产,遭到黄某妻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当地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某的遗赠行为无效。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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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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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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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第一份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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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曾立下公证遗嘱,准备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吴先生重病期间,女儿尽了更多照顾责任,吴先生病危时请几个医护人员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立下口头遗嘱后,吴先生随即身故。关于遗嘱效力及该房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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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立遗嘱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视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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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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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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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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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什么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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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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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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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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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订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后成年,即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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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丧失遗嘱继承权的,原该继承人所用继承的遗产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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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订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后成年,即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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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抚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嘱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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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下列冲突规范的结构,分别指出其归属的冲突规范类型(每题2分):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5、《海商法》第274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合同法》第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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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个企业家,因此积累了一些资产。甲将一部分财产捐出资助办学外,大部分资金存在银行,还有一些不动产和动产。由于子女之间不是很和睦,为了减少子女之间的矛盾,甲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每个子女按照遗嘱都有特定的遗产继承权。可是立遗嘱不久,甲因为第三者感情纠葛问题受到严重的刺激,并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自书遗嘱,甲是否有遗嘱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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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妹妹小刘,一年后刘某趋势,小刘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小刘的行为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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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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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 代书遣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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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各冲突规范中,属于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A.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B.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C.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