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8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在2016年12月31日时,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万元。

时间:2022-11-17 0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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