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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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0 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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