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为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内部交易资料如下:2×17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1.2万元,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货款已经收付。2×17年12月末,乙公司全部未对外销售该批商品,期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每件1.05万元。下列关于2×17年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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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2年,甲乙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如下: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200件存货,售价为每件10元,成本为每件8元,货款至年底尚未支付。至2012年年末,乙公司向外出售上述存货的40%,则下列关于甲公司2012年末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会计处理中,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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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A集团公司内的子公司。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4800万元购入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甲公司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乙公司2011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68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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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4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1.2万元,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货款尚未支付。2014年12月末,乙公司该批商品全部未对外销售,期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每件1.05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2014年末有关抵消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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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双方所得税税率均为25%。母子公司采用应收账款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2014年就该项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和递延所得税所编制的抵消分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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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6年1月8日发行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票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乙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属于免税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甲公司购买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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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2017年1月8日发行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票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乙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属于免税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甲公司购买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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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7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5年乙公司从甲公司购进A商品300件,购买价格为每件2.8万元。甲公司A商品每件成本为2.5万元。2015年乙公司对外销售A商品250件,每件销售价格为3万元;年末结存A商品50件。2015年12月31日,A商品每件可变现净值为2.7万元;乙公司对A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甲公司2015年合并抵销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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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011年8月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给甲公司,成本为200万元,售价为300万元,至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出售该批商品。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1年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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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08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50万元,2008年亏损7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到2012年的税前利润每年均为0,2013年甲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3年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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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7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已对外销售40%,该商品未发生减值。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由于该批商品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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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当期销售一台自产的设备给乙公司,其售价为400万元,该设备生产成本为200万元。乙公司取得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调整抵消分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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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3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4000万元,甲公司期末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2014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6800万元,仍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则甲公司合并工作底稿中关于上述业务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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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三个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丙公司为15%,所得税核算采用递延法,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等额摊销。 有关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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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并会计期间内,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商品,售价为20万元,货款到年底时尚未收回,甲公司按规定在期末时按5%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编制合并工作底稿时应做的抵销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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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800万元。2019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6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9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8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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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应收账款余额的3%,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上年年末该公司对其子公司内部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万元,本年年末对其子公司内部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万元。该企业本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就上述事项影响“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金额分别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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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均为 25%。2016 年 10 月乙公司以 45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 一批存货,该批存货的成本为 300 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至年末乙公司将该批存货 对外出售 60%,剩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 160 万元,乙公司个别报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 0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因该存货应列示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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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乙公司 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2× 20年 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 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 1 000万元;至 2× 20年 12月 31日,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已对外销售 40%,该商品未发生减值。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 25%,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 2 × 20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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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19年甲公司将200件A产品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售价5万元,成本3万元,销售时甲公司该批存货计未计提减值。2×19年乙公司对外销售了其中的50件,年末剩余存货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2×19年关于内部存货交易的抵消处理中,对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影响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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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应收账款余额的3%,所得税税率均为25%。2×17年年末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内部应收账款余额为4 000万元(假定在此之前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余额为0),2×18年年末该应收账款余额增至5 000万元。下列母公司2×18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分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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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7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800万元。2×17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6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不考虑其他因素,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导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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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4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1.2万元,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货款尚未支付。2014年12月末,乙公司该批商品全部未对外销售,期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每件1.05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2014年末有关抵消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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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25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6 000万元。2018年3月10日,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5 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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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X18年1月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甲公司2X18年发生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