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似题目
-
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下列哪些作品属于侵权复制品()
-
王某是一小说网站的编辑工作者,他未经著作权人小刚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并获得4万元的收益。下列对王某的判处符合规定的是()。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
文学家张某收集了近现代著名作家的作品,并按照其独特的文学理论进行分类,将上述作品的片段汇集成册,编写了《名人名家写人》《名人名家写景》《名人名家写事》等三本书。某出版社未经张某的许可复制上述三本书,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摄制电影等行为,属于对著作的哪种侵权()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并复制该音像载体。观众黄某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王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唱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同时王某还将该侵权复制品销售给李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也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刑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年有期徒刑。
-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网络信息安全知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处以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
1、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该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的博客并保留了甲和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的许可,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可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该小说。丁未经甲、乙的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该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同意就出版了该小说。 请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作为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侵权了,则侵犯乙享有的哪些著作权?(3分) (2)丙在自己博客设置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和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分) (3)丁未经甲、乙许可转载该小说后,向甲和乙寄送了报酬,则丁的行为是否侵权?(2分) (4)戊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