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C.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D.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时间:2023-09-24 2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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