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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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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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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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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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特定支出,该特定支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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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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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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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央预算按全国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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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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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定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所设置.征集和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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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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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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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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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以举债的政府通过发行()的方式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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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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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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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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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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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可以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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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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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改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经过()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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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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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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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预算法》适度准予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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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