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甲公司自行研发的某项非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研究支出为80万元,累计开发支出为2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但使用寿命不能合理确定。2017年12月31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18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对该项非专利技术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万元

A.20 B.70 C.100 D.150

时间:2023-02-27 11: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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