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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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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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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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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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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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探阶段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应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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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以上回采工作面和()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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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探阶段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应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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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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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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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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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的工作程度要求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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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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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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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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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采区开采前,用什么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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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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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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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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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新矿井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必须根据水患威胁情况,考虑设置()的位置,并须在其附近保留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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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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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者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并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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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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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采区宽度应根据露天矿境界的外形尺寸、拟采用的开采工艺、露天矿开采深度、煤层赋存特征及采区接续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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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