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入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沟,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国家核安全局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时间:2024-06-04 03: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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