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担保公司诉称,2003年4月,张某依据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同时,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张某购买该车后,只偿还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个月的利息共8万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我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张某偿还剩余本息。后我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以上我公司的担保款10万元。

时间:2024-06-16 17: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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