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B.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的 C.不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措施的 D.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 E.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时间:2024-05-09 17: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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