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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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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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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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宰前检验所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至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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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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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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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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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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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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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猪、牛、羊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于屠宰前(),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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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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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附具的()和佩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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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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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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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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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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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为屠宰场屠宰的肉品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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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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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这里“免疫”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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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_、加施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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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禁止屠宰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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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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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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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