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某县的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的某饭店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于2011年7月29日由原经营所在地赤城西路18号搬迁到赤城西路28号。该饭店的财务人员为了避免去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擅自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18号改为28号。同时,稽查人员还发现,该饭店搬迁时损坏了税控装置,部门账簿的账页也丢失了。7月份,该饭店忙于装修和搬迁,因此停止营业一个月,从而没有应纳税款,也未进行纳税申报。该饭店并未将以上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请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局应对该饭店做出怎样的处理决定?

时间:2023-10-01 12: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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