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只要经动物饲喂试验和质量检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就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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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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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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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的研制者在提出审定申请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技术被窃取可以不提供该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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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是安全的,企业可以在所有饲料产品中添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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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生产用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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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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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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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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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报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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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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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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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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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客户要求召回的,应当召回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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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品种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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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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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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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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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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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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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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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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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经饲料生产企业的动物饲喂试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即可用于饲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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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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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原料组成②研制方法③主要成分④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