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时间:2024-04-12 17: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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