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屡教不改的,可以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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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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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具有()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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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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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也不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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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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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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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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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行李中藏匿淫秽书刊20本,在海关入境时被查获,经查证李某是用于自己观看,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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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娱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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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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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单位()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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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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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或暴力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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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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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描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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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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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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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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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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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验中发现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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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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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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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收寄后,发现邮寄反动书刊、淫秽物品和毒品等,应通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