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6月8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6月9日邮戳发出;6月12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杨某的办公室;杨某因外出,直至6月18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 . 6月8日 B . 6月9日 C . 6月12日 D . 6月18日

时间:2022-09-29 08: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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