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相似题目
-
突出矿井只要有上级职能部门批准的新采区地质报告,即可进行采区设计。
-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的()编制通风设计。
-
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或主要回风巷中。
-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编制通风设计。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在新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充分考虑等矿井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方式和采煤方法,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地下煤炭资源。
-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并达到要求指标。
-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
()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
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新矿井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必须根据水患威胁情况,考虑设置()的位置,并须在其附近保留足够的()。
-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
突出矿井开拓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仅用于指导新采区设计。
-
若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m³/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