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聘请无《从业资格证》或持无效证件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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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无故拒载一次记3分;遇危急病人、产妇、孕妇等特殊人群不提供服务的,再追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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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无序上访、聚众闹事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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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出租或者转让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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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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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累计分值大于0分且小于或者等于3分时,执法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个月,并重新参加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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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的,一次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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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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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或者转让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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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和(),考核周期为12个月,基准分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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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20分及以上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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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4、6、8、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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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故意隐瞒或()小时内未归还、上报乘客遗忘物的,一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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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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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市()管理机构负责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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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0分的,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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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累积扣分达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吊销服务资格证(监督卡),一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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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日内,由出租汽车公司持驾驶员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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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计分周期为()个月,从领取从业资格证件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初次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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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 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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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信誉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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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0分的,要接受不少于()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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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有累计扣分20分及以上记录的,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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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一次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