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两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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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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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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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递交的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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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出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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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家属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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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几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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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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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5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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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时报送资料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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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备案需要报送资料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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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限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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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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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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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前有工作的随军家属,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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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含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需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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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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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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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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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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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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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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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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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中,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免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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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