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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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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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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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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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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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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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所在保险公司离职后,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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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当由()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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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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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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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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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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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十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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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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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的负有()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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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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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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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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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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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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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