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单位的负责人,其以李某的名义,与张某、陈某一起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合法的有()

A.因王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其可以向李某主张股东权利 B.根据A项,王某可以不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自己登记为股东 C.李某将其名下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朱某,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则该转让生效 D.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以李某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应承担上述责任

时间:2023-02-10 10:48:05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