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哪些情况下,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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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每年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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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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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办法,军人所在的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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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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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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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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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家属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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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国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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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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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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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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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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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养老保险如何从部队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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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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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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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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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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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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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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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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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正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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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有下列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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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