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造纸厂自建设投产以来,一直超过国家“三废”标准排放污染物。1996年4月至10月间,甲县造纸厂继续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该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造纸厂赔偿受损害的 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对造纸厂罚款 2万元;(3)造纸厂应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8户养殖专业户认为处理得当,但县造纸厂对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1)、(3)项,维持第(2)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本案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因市环保局在复议决定中维持了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第(2)项处罚决定,因而应由县环保局作被告 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从方便起诉人的角度,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或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均可以 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作共同被告 D.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作被告

时间:2023-09-29 15:08:41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