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居民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1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30万元,已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2.5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子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10万元分别为:从国内投资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4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50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2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 (2)2008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营利组织向贫困山区捐款50万元和直接向南方雪灾捐款30万元,已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机械设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A.90 B.85 C.84.3 D.86.7

时间:2023-10-05 0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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