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支付系统的收报打印凭证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此凭证是空白重要凭证,必须按规定领用和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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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可使用()交易打印汇划收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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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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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报除转辖内往来的报文外,系统对其他处理方向的报文根据收报处理柜员选择的不同外汇统计类型,打印凭证。其中外汇统计类型为“对公贸易”的报文,系统输出()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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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各专业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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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通存业务中收到人民银行冲正成功的通知,则说明原通存交易失败,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冲正,更新业务状态为“()”,打印通存通兑失败凭证(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或个人业务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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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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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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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大额支付系统的收报业务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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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支付系统的收报打印凭证不是空白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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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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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商业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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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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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通存业务中若收到人民银行冲正失败的通知,则说明原通存交易成功,系统自动更新业务状态为“()”,打印通存通兑成功凭证(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或个人业务转账凭证)及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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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报业务处理,系统内人民币汇划收报业务和跨行业务收报,网点柜员分别通过()交易进行报文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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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签发的银行本票,打印不符合要求需要重印的,录入员使用“()银行本票重打印”交易,输入需作废银行本票的凭证号码和新银行本票的凭证号码,系统自动将原银行本票状态更改为“作废”,将新银行本票记表外科目并作凭证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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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税务机关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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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来帐业务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凭证,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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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电子方式逐笔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两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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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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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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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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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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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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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