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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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1应付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操作层级为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和网点,不允许跨机构交易,账户余额方向为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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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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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一张出票日起3个月到期的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但是乙公司一直未主张票据权利。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对A银行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截止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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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债券、保单、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人民银行票据等权利凭证,按()确定其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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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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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天,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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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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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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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日内,持票人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后,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票据到期日起()年,持承兑汇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承兑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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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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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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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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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票据地出票人和承兑人地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地汇票、本票,票据时效地起算日是()。(票据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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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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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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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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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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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凭()请求出票行返还其未支付的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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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认为除权判决只是恢复票据本来的权利,并不能扩大票据的权利,除权判决申请人并没有权利要求银行提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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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限是指()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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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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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公司持有一张以华科公司为出票人、A银行为承兑人、大海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3日,但是大海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大海公司对华科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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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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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