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张女士等12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参观游览海南的旅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标准,每名游客交纳旅游费2900元(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海南期间由于正值旅游旺季,当地旅游接待能力有限,导致该团在合同中标明的空调旅游大吧”变成了普通客车”;住宿标准也从双人标间”变成了四人间”。更不幸的是在海边游泳时张女士不慎溺水身亡,而该旅行社却没有按照约定为游客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至张女士死亡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旅游结束后,游客就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求旅行社赔偿,同时刘先生强烈要求旅行社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损失。但该旅行社认为(1)旅游过程中服务标准的降低是由于赶上旅游旺季所致,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才解决了交通和住宿的问题,因此拒绝赔偿因降低服务标准给游客造成的损失。(2)对于张女士的死亡,旅行社认为是由于张女士个人的过错所致,与旅行社无关,因此也不能承担30万元的保险金损失的赔偿。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旅行社对降低服务标准的辩称是否合理?如果旅行社要承担责任应如何赔偿?(2)旅行社是否应承担孙女士旅游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时间:2024-02-28 17: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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