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到站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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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属他站责任的应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退回记录编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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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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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站编制的他站责任的货运记录应自编制之日起()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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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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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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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被查询的车站,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2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继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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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属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有关站调查,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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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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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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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了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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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货运事故处理系统处理事故:货运记录初次送查时,应自编制之日起()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简称查复书,下同)向有关单位传输,必要时还应附封印、事故照片、站车交接电报等资料,事故的其他资料应于收集之日起三日内以查复书向有关单位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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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日货物未到,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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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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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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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货物鉴定一般应在()进行,鉴定期限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30日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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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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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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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延期答复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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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属他站责任的应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退回记录编制站。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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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将案卷传输到站处理,并向有关站调查,同时告知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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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集团公司)。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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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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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自行包损失发现(发生)之日起,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定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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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