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4〕51号)规定,苏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一年以内,继续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后,按企业缴费规定执行()

是 否

时间:2024-02-16 1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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