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印章在未启用、待销毁、待上缴期间,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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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印章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登记簿,用于登记会计业务印章()、停用、作废、上缴、销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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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柜业务印章未启用、暂不使用或停用待上缴期间,须由使用或保管印章的人员会同运营主管双人加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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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行必须建立“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并在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使用人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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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印章领取后未启用期间必须双人加封,由()会计部门统一保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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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停用的业务印章应有营业机构及时进行上缴,营业机构最迟至()交至县级行社会计部门,上缴时必须双人办理,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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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部门收到应销毁的印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后()内,会同审计部门核实并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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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加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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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旅行支票出售后,状态变为使用。经办柜员只能通过()客户交回重空交易,将旅行支票由使用状态变为待销毁状态。待销毁状态的旅行支票上缴后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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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国库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其中,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下列()方式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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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停用的业务印章应由营业机构及时进行上缴,营业机构()交至县级行社会计部门,上缴时必须由()办理,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定期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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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废卡,由经办柜员日终调剂给(),()按月做待销毁凭证出库上缴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进行凭证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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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国库应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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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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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销毁会计业务印章保管期满后10日内将待销毁会计业务印章造具清册()押运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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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销毁上缴提供下级机构将“待销毁缴回”的令牌上缴给上级机构的业务操作。待销毁上缴操作只有二级分行、三级支行、营业网点发起,总行和一级分行不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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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行必须建立(),并在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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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销毁的会计业务印章由分行会计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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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用印章停用后()内,会计主管应编制“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一式两份,连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会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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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册”,经分行()批准后由分行会计部门统一组织销毁待销毁会计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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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印章在停用待上缴期间,必须由()加封并指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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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收取的费用部分上缴国库,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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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届满且不涉及未结清或未了事项的国库会计档案,由本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共同组织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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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印章(除人员名章外)按规定启用与销毁,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时,由()登记并封存保管;印模应登记备案并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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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柜业务印章未启用、暂不使用或停用待上缴期间,须由使用或保管印章的人员会同运营主管双人加封存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