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如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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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冲突适用规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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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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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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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3条,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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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仅在其管辖的地区内具有效力。其前提是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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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根据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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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除()以外的上述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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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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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条还规定了地方性规章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显然,北京市卫生局无权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属越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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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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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讲,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是专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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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暂行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立法称为();针对原有法律规范尚未规定的事项进行的立法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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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上述材料内容应该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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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立法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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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狭义上讲是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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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有关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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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指出,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这表明()①西藏自治区具有独立的地方立法权②西藏自治区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③自治区人大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④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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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如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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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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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即政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法规。这体现了法律义务的哪个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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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是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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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仅在其管辖的地区内具有效力。其前提是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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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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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与制衡?(4分) (3)材料二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如何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与欧美政体比较,它们的本质是否一致?为什么?(6分) 材料一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国家的行政权力;(三)司法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